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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大工大外院发〔2021〕 8号】

来源: 添加时间: 2021-09-08

语言实验室的语音设备器材是保证全校外语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技术物质条件。为加强管理,维护设备器材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避免损坏丢失,保证教学、科研等任务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语音设备器材是国家财产,使用和管理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维护和保养,对造成设备损坏、丢失的要查明原因,澄清责任,严肃处理。

第二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均应赔偿。根据事故原因和责任界限,对造成事故的管理、使用责任者应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责令赔偿损失价值的一部分或全部、行政处分等处理。

1.属下列情况应予全额赔偿:

(1)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挪用、拆改语音室设备器材造成损坏者;

(2)尚未掌握语音设备器材的工作原理、技术性能及使用方法的情况下,轻率盲目动用语音设备器材造成损失者;

(3)不遵守规章制度,不按规定要求操作造成损失者;

(4)工作不负责任,管理不利或保管不当造成损坏丢失者。

2.属下列情况可酌情减少或免予赔偿

(1)经过批使用稀缺的语音仪器设备如(C116/C117/A728/C206/C207/C108/C114/C309);试行新的语音操作、检修或因操作本身的特殊性;缺少必要的使用条件,虽然采取了积极的防范措施,但仍未能避免损坏者;

(2)因语音设备器材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接近损坏程度,在使用时发生属正常损耗的损坏,虽经主观努力防止可能的事故发生,但仍未能避免损失,能及时处理呈报者;

(3)一贯遵守制度和操作规程,偶尔疏忽造成损失,但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能及时、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者;

(4)由于不可抗拒或特别意外的客观原因造成意外损失者。

    3.属下列情况要加重处罚和赔偿:

(1)一贯不遵守制度,不爱护语音设备器材,严重违反操作规程者;

(2)履教不改,明知故犯,多次因同一原因造成责任事故者;

(3)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推卸责任、有意制造谎情、态度恶劣者;

(4)违反管理规定,擅自将语音设备器材借出而造成损坏丢失者。

    第三条 损坏丢失责任认定后的经济赔偿,按语音设备器材或零配件的新旧程度合理折旧、减除残值及当时市价议价等方式核算。

 1.因责任事故被责令全额赔偿者,按损失语音设备器材扣除残值后的金额计价赔偿;对于责令赔偿一部分者,按扣除折旧或残值的50%~80%计价赔偿;对于责令加重赔偿者,要以当时市价的1.1~1.5倍计价赔偿。

2.损坏丢失语音仪器设备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可按修理费赔偿。因局部损坏或丢失部件,而致使整机报废者,应按整机扣除残值后计价赔偿。

3.对于显示器、照相机、录音机、录像机、摄像机、计算机及外部设备、计算器以及民用性较强的其它工具器材,因不认真保管或擅自挪作私用造成损失者,要照现市价全价赔偿损失。

    第四条 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的,应根据各自的责任大小和认识程度,分别给予适当的批评、处分,并按责任分担赔偿费。

    第五条 损坏丢失事故发生后,损坏丢失当事人及管理人要形成书面责任报告,管理部门要填报《大连工业大学设备损坏、丢失调查处理报告单》,根据设备器材价值及损失情况,由所在部门、物资设备处及主管校长分级负责审批,进行处理。

1.损坏丢失精密、贵重、稀缺语音设备器材属重大事故,应保持现场,立即报保卫处、物资设备处,由学校领导负责组织进行处理,对破坏现场的要追查责任。

2.损坏丢失属固定资产的一般语音仪器设备,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调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三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物资设备处批准后处理。

3.损坏丢失语音室桌椅及低值品、易耗品等,由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审查后进行处理,报物资设备处备案。

第六条 赔偿费由处理单位根据确定的赔偿金额及事故责任人的经济情况决定一次偿还或分期偿还,责成所在单位负责催交。对拖欠不交者,财务处从应赔偿人工资中扣除。收取的设备器材丢失、损坏赔偿费应做为设备器材购置和维修费。

第七条 此规定未尽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2021.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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